被告人郑某平成心在消费、销售的米粉中掺入硼砂、明矾以及苯甲酸钠(防腐剂)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郑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钱3000元。 为了让消费的米粉起到增筋、收水以及延长寄存时间的作用,郑某平在消费米粉的过程中,添加硼砂、明矾以及苯甲酸钠等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给儋州市木棠镇上的多家饭店。2016年1月12日、23日,儋州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两次对郑某平消费米粉的场地停止检查,对其消费的米粉停止抽样送检。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郑某平2016年1月12日消费的米粉中含有硼砂13mg/kg、铝60mg/kg、苯甲酸钠0.37mg/kg;1月23日消费的米粉中含有苯甲酸钠0.7mg/kg,两次消费米粉的重量分别为600斤和700斤,均已销售。2016年1月23日,儋州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查获郑某平的米粉消费场地,现场扣押硼砂、明矾、苯甲酸钠等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郑某平的行为已构成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一男子生产毒米粉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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